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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8 108 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抓好混凝土生产质量管控,从源头上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以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为首的岗位责任制;根据混凝土生产质量要求,制定混凝土原材料、生产过程、半成品和成品企业质量控制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等相关标准的指标要求),强化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二)建立混凝土生产全过程质量自检机制,从原材料采购、原材料进场检验、配合比管理、生产过程、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混凝土工地交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自检,并保存质量自检记录。

(三)除企业资质要求外,应按生产规模和生产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并保证混凝土正常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在岗在位,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出现问题能及时有效处理。

(四)严格按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规程要求实时上传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监控混凝土生产质量。

二、加强企业原材料管理

(一)建立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制度。原材料进入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质量证明,包括供应商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尤其要提供砂的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

(二)建立原材料供应填报制度。企业要真实完整地填写原材料信息(如销售商、生产商、产地、批次、出厂编号、送货单或运输车船号等信息),并按批次登记进厂原材料,将该信息及时上传到广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全程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同时上传每批次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需包含砂氯离子含量)。发现原材料出厂信息不全、无出厂合格证、无检验合格报告、厂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依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中关键性能指标未检验等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提醒该供应商及时纠正,未纠正的建议企业不使用该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材料。

(三)建立原材料自检和送检制度。必须按标准复验原材料;按规定将原材料送第三方检验,结果及时上传监管系统。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四)建立原材料快速检定制度。企业要根据不同原材料的特性,确定原材料快速验收指标和验收方法。对原材料的关键指标砂氯离子含量采用快速法测定、粉煤灰采用检验玻璃微珠等方法进行预检。

(五)建立完整的原材料取样、见证和封存留样制度。严格按标准对原材料进行取样、见证封存和留样。严格执行原材料封存样品要求,封条上注明原材料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样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封存日期、封存双方签名等。为便于混凝土质量追溯,建议企业的原材料应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留样保存。

三、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一)严格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和强度标准差应按规程第4.0.1条和第4.0.2条确定。至少每半年要进行配合比验证。

(二)生产用配合比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录入监管系统,每年应重新对配合比进行审查。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的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设计配合比。

(三)调整生产配合比时,应按程序审批,减少配合比胶凝材料用量的,应由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审批。

四、加强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

(一)严格按配合比进行投料和生产。配合比要专人负责管理,调整配合比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混凝土生产前,应登记录入生产信息(包括无工程质量监督号的工程),按监管系统生成的流水号进行生产,及时、真实、完整上传全部生产投料信息。生产过程中,应实时监控混凝土的投料误差并及时纠正。

(二)对生产所用计量设备按规定检定,并定期核查。每班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对骨料的含水率进行测定,使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标准要求。

(三)对生产线上的搅拌、控制设备和生产投料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清除搅拌设备中的剩料;定期对生产线上的称量设备进行校准;使用试验室仪器设备要及时做好登记。每天检查生产投料系统生产投料数据能否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加强混凝土出厂检验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混凝土出厂质量管理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产品不准出厂。检查每车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及和易性,抽检每批混凝土拌和物氯离子含量;严格按标准对出厂混凝土进行取样、制作混凝土试件,并按规定进行养护和试验。

(二)增加制作7d的混凝土试件。按要求取样制作试件(按流水号增加7天强度试件),并检测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同时上传到监管系统。根据7d实际检测强度,对28d强度进行预警。发现7d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28d的70%时,及时上报给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给工地相关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取样见证制度。对混凝土取样制作试件,完成时要标识完整的试件信息(包括成型时间、取样强度等级、该批混凝土制作编号、试验时间等)之后见证拍照,并将照片(试件制作编号、制作时间应精确到几时几分)、混凝土流水号等信息上传到监管系统。

(四)建立混凝土养护管理制度。建立养护室出入管理台账,对混凝土试件要专人管理,严格登记、保存、养护和试验,每组混凝土试件都要信息完整、去向明确。

(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检验管理,确保混凝土抗压数据自动实时上传。因特殊原因不能上传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记录。

(六)每月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要根据原材料性能波动造成的质量风险,保持足够的混凝土强度富裕系数,控制混凝土强度在规定范围。对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不合格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质量隐患,回溯到原材料检验和生产过程,追溯到工程结构质量,形成混凝土质量控制闭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六、加强混凝土运输过程质量管理

(一)运输混凝土搅拌车应安装行车记录仪并保持数据实时上传。运输混凝土搅拌车辆必须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实时对搅拌车行驶情况进行监督和提醒,确保搅拌车行驶安全。

(二)运输混凝土搅拌车应按额定载重,按规定行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工地并进行浇筑,中途严禁加水。

(三)保持好车辆的车容车貌,安装搅拌车罐身加压清洗设备,对搅拌车进行全方位清洗,由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出厂时干净整洁。

(四)运输混凝土搅拌车辆必须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实时对搅拌车行驶情况进行监督和提醒,确保搅拌车行驶安全。

七、加强混凝土交接质量管理和技术服务

(一)混凝土在工地现场进行交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随车及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混凝土送货单、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配料通知单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每半年向所供应的工程项目提供该工程所需的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报告。交接双方应严格核对浇筑部位的需求信息,包括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浇筑数量。交接确定无误后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开展技术交底,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见证制作混凝土试件,并作好记录。

(二)在混凝土交接中要作好技术服务和监督,不得代制代养护工地试件,发现对混凝土擅自加水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阻止并作好拍照记录,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要加强混凝土质量服务保障,在混凝土交接时出现问题,要及时协助工地进行处理,根据标准规范要求和施工实际及时调整混凝土的工作性能,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八、对违规混凝土企业的处理

(一)要加强对企业混凝土生产过程、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住建局、散装水泥办要不定期按上述要求进行抽查,对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企业,将采用诚信扣分及不规范行为公示、发出整改、约谈和通报等手段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有以下危害混凝土质量安全的行为,暂停混凝土质量追踪账号处理: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2.违规使用海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

3.存在原材料使用、混凝土配合比、自检记录、向监管系统上传虚假信息、代养代制混凝土试件、不按混凝土配合比生产等弄虚作假的;

4.混凝土出厂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5.绿色生产达标企业核查时未保持绿色生产达标要求的;

6.企业混凝土运输车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7.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整改后又屡次违反的;

8.企业涉黑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条文等行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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