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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229 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可直接发包但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不再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

二、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已约定计价依据的仍按其约定,未约定计价依据的,合同双方可约定执行《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三、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1.人工费暂按定额人工费计算。

2.材料费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3.机械台班单价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暂按机械台班单价中定额人工单价计算。

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和绿色施工措施费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另行计算。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pdf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pdf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8日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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