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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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 (五)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给予协助与配合,以各种理由、形式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有关信息; (二)信息确认。录入违法信息前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三)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列入,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为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申诉。“黑名单”公布后,相关企业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更正或者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者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到期后企业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条 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低企业和列入“黑名单”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0版) 热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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