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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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办函〔2019〕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行业管理部门更好的理解,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17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出台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指导文件,我省在2018年也开始试点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33家企业和45个项目参加了试点。通过试点发现,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确实存在多样性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市场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政策障碍。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办函〔2019〕112号)文件,明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为加快推进贵州省咨询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培育我省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转型升级,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我们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及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出台《意见》。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起草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三节,第一节为总体要求,为《意见》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核心目的是培育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和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第二节为工作任务,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推进工作提出了加强项目引导、支持企业转型、资格要求、责任义务、委托方式、计费模式、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八个方面的要求;第三节为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评估机制、发挥协会作用三个方面的措施以保障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有效推进。二是贵州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共七章,分别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资料和服务邀请、投标文件格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示范文本及规范要求。三是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协议书,将工程概况、词语限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受托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人代表、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承诺、合同订立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对合同中相关名词和用语进行了定义,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支付等内容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对合同使用语言及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和变更、争议解决等专用条件。 三、《意见》四项重点举措 一是关于资格要求。《意见》中关于“资格要求”的表述,是基于发改投资[2019]515号文件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文件中虽未对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单位提出能力要求,但发改委为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并指导及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为此,在《意见》中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资格要求表述为“应符合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信评价标准或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之一”是适当的。同时,按照发改投资[2019]515号文件精神,明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强调个人的资格,相对弱化企业资质要求,符合工程建设类资质资格改革的方向。 二是关于责任义务。《意见》中关于“责任义务”的表述:“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其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通过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基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多样性,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义务与责任来源于合同约定,并强调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提出了“真实、有效、科学”的质量要求。同时,将发改投资[2019]515号文件中,对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服务方式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实施方式表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关于委托方式。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如何公开招标或采购,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意见》表述为“全过程咨询服务可由建设单位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自主决定直接委托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委托的途径,另一方面也留出进一步规范的空间。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可用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实施,解决了在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 四是关于计费模式。《意见》中关于计费模式的表述,与发改投资[2019]515号文件基本一致,为落实“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意见》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列入工程概算”。考虑到人工成本的变动较大且不易核算,《意见》没有明确采用人工成本加酬金的计费方式,但“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约定”是计费的基本规定,因此也没有排除人工成本加酬金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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