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条)和《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文件要求,现就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名制管理费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相关规定实行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费用组成
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固定式设备、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采用的移动定位设备使用费,及相应设备安装调试费用。
配套用房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列项计算;操控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应由企业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三、计价方法
采用固定金额计价方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照计划工期,将“实名制管理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1、项目计划工期1年以内(不含)的,暂按50000元计入;
2、项目计划工期3年以内(不含)的,暂按100000元计入;
3、项目计划工期3年以上的,暂按150000元计入;
4、招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结算时应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其它约定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执行相关政策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