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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13 748 8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川建价发〔2020〕2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中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工项目安全有序推进,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

二、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增加、工期延误、市场人工和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赶工补偿等问题,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一)工期调整

1.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复工的工程,复工前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合同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期-原计划复工日期

2.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期间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协商确定该期间内的合同工期顺延天数。

3.因疫情影响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的实际人员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时,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顺延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协商调整。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

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二)停工损失的计算

因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或折旧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利息损失等。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疫情防控费计算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发包人应据实计算。无法据实计算的,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30元~40元/人·日计算,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20元~25元/人·日计算,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可按10元~15元/人·日计算。

(四)要素价格调整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 、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出现异常波动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采集、确认相关资料,对要素价格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五)赶工补偿费的计算

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或复工后因施工人员不足,材料、设备供应及疫情防控要求等造成的施工降效实际影响工期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赶工施工方案和实际情况确定赶工补偿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已完成的详细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的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设备和留守人员配备等进行签证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收集留存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和索赔时效的相关约定,及时就顺延工期和费用损失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积极处理相关索赔事项。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新冠肺炎期间要素价格监控,及时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和工程造价信息,积极受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争议咨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合同履行争议调解,切实解决好项目复工中遇到的计价困难,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发展造成的影响。

各有关单位就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工程造价计价问题,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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