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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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确保三争取”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方面工作,结合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20〕5号)精神,全力保障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三管齐下”保疫情可控、保有序复工,保安全生产。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工地复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当前企业用工难、供应难、物流难等客观因素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建筑工地开复工安全管理重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近期我厅下发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科学开展复工安全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有力保障开复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开复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我厅即日起由厅领导带队对各地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二、突出风险管控,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认真落实安全风险评管控机制,督促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深入排查危大工程安全隐患,继续盯紧盯牢高大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以及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密闭空间作业等重要环节和项目,全面掌握辖区内危大工程数量、进度、位置,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强化重点施工环节管控,特别是要加强起重机械管理,未经安全检测不得使用,坚决杜绝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发生。二是全面排查抢工期行为,排查复工工地工期调整、施工组织情况,指导企业根据人员到岗到位、物料供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坚决防止因盲目抢工期引发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是认真排查事故多发易发区域、部位、环节,进一步加大开发区、园区、厂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封管理薄弱区域工程项目管理力度,扫清监管盲区;大力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发易发事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全力减少事故总量。 三、加强培训教育,全力保障人员到岗到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防疫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工作,严禁施工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明确复工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全力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全力保障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因疫情原因部分岗位人员未能及时返岗的,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安排,确保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四、强化监督指导,及时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行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疫情期间建筑工地安全监督管理,因地、因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运用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钉钉、微信等智慧工地信息化手段,科学合理开展执法检查,核查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对发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上门指导服务,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附件下载:
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复工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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