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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 [2011]77 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调整后的营业税计取标准按工程所在地划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 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 3.413%;乡计取标准为3.284% 。
本标准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