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7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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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致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域乡建设部令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璉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笫187 号)《住房和域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 f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 230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財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以下简称2017届费用定额)2017届费用定额已分别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 织的专家论证审查会审查和以上三部门参加的审定会审定。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届费用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洽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届)》配 套使用。 二、2017届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标准, 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 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 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 合理性的基础。 三、2017届费用定额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8 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本定额;2018 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項目,2018年1月1曰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当执行本定额 四、2017届费用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 额总站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5日 热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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