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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建管〔2016〕94号)

发布时间:2016-11-11 38 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电〔2015〕187号)要求,我厅对已印发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4个文件(详见附件)予以废止,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请各市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的应对措施,积极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坚决防止出现管理缺位情况。


附件:废止文件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废止文件名单

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7号)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8号)

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1〕59号)

四、《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1〕66号)


源文:http://www.gxzjt.gov.cn/News/shownews.aspx?id=19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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