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穗建造价〔2017〕111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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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7〕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的使用,根据《房建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算规范》)等计算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站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则,对应《装配式定额》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补充工程量清单,与《房建计算规范》配套使用,在国家、省没有具体规定前,广州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按此规定执行。 一、 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 使用《装配式定额》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为:《房建计算规范》已有的清单项目采用国标清单,《房建计算规范》缺项的清单项目由我市同意制定补充工程量清单,补充工程量清单与《房建计算规范》配套使用。 二、 装配式建筑工程补充工程量清单设置对应《房建计算规范》附录的分部工程设置,包括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归入《房建计算规范》附录E,增加“E.18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2.编制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归入《房建计算规范》 附录F,增加“F.9 钢屋面板”;钢天沟、钢屋面天窗、支承钢胎架归入“F.6钢构件”。 3.编制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归入《房建计算规范》附录E、附录F、附录M、附录Q。成品烟道及通风道归入“E.14 其他预制构件”,金属成品风帽归入“F.7 金属制品”,单元式幕墙归入“M.9 幕墙工程”,非承重隔墙归入“M.10 隔断”,洗漱台柜归入“Q.1柜类、货架”,成品混凝土护栏归入“Q.3 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4.仿木结构构件归入《房建计算规范》附录Q,增加“Q.9仿木结构工程”。 5.措施项目的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归入《房建计算规范》附录S。工具式脚手架归入“S.1 脚手架工程”,装配式后浇混凝土模板归入“S.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装配式建筑工程补充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1,装配式建筑工程补充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附表1执行。 四、 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适用于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和单价分析,指引中的定额子目仅考虑《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相应的定额子目及其定额编号,当工程实际可组合内容与对应定额子目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调整清单的组合内容。 五、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凡在2017年12月15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需执行本工程量清单;2017年12月15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做调整。
(附录:请下载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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