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山东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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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司法局、普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19年1月22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绿色建筑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做好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绿色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突出学习重点,把握主要内容,提高学习贯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一)完善绿色建筑管理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规划期,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推进绿色建筑全面推广。《办法》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规定: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制度。《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规定了技术与管理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形成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监管机制。 (四)明确引导激励政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用于激励绿色建筑发展。并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以及绿色建筑的科研开发、建设、运营等实行税收减免、容积率奖励、用能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立足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等,《办法》要求推广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鼓励建造绿色农房。同时,为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在新建建筑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三、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有关部门要抓住《办法》颁布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贯落实。今年3月份在全省开展“《办法》宣传月”活动。各级要上下联动,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新闻媒介,以及条幅、板报、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办法》和绿色建筑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办法》,开展专题宣讲活动及相关技术标准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上下联动,努力营造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浓厚氛围,使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准确理解、正确使用《办法》。 (二)强化监督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将绿色建筑列为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等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调度、通报,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动态监管。对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奖、示范立项等,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靠群众和媒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抓好执法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开展系统内执法业务骨干培训,保证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办法》内容,全面落实执法监督各项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监管与服务,坚决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情况,请于2019年4月1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高敏、颜承宇,0531-87087013; 热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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