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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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我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2007年,湖北省政府以311号政府令发布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建设口的,对交通口来讲相应的规定难以适用。其办法授权“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造价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工作,2002年,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鄂交法【2002】104号),该办法在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厅造价站也出台了概预算审查审批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施行和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造价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前出台的办法中有些内容已无法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而有些管理规定也亟待补充完善。交通建设的造价管理,特别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迫切需要有我们自己行业的管理办法。因此,修订《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出台新的规定势在必行。 (二)《暂行办法》的发布 2016年9月,在经历3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后,以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7号令,发布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此办法是站在全国、全行业的角度来制定的,部分规定和内容只提及了总体原则和方向,一方面无法满足各个省之间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带来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这些较粗范的规定和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后才具备可操作性。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该《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要求各省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编制原则和编制依据 (一)编制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响应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暂行办法》的要求;二是符合我省造价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建设管理模式的需要;三是满足造价监督和建设管理的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暂行办法》,有部分内容是结合《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第311号省政府令)中的相关要求,以及《湖北省权责清单》中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职权事项基本信息表中两项行政处罚和备案要求,再根据我省公路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作出的相应规定。 在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浙江、江西、辽宁、广东和内蒙古等省区已经正式发布的《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38条,分别为总则、造价管理职责、造价依据、造价确定和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 (1)第一章 总则分为7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造价活动的定义,基本原则以及省市分级管理体系。 (2)第二章 造价管理职责分为8条,分别明确了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参建从业单位职责。 (3)第三章 造价依据分为5条,分别规定了造价依据的定义、补充定额的编制、开展成本分析、标准动态修订和造价软件的要求。 (4)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分为9条,分别为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投标的编制要求,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费用的控制,调整概算、结算依据的规定以及对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 (5)第五章 监督管理分为7条,分别为监督责任的要求、监督管理的内容、造价文件全过程监督、省级造价信息平台的公开、造价活动的信用评价监督、监督方式以及对监督结果的处理。 (6)第六章 附则分为2条,分别是养护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明确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二) 《实施细则》强调的重点内容 1、增加了“第二章 造价管理职责” 一是在《暂行办法》中,由于只涉及部省两级管理,所以相关规定比较简单,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了两条关于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市州一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实施细则》中的第八条、第九条。该职责的确定结合了我省实际的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省政府对管理权限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将职责范围进行了细化。突出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是增加了监理单位和咨询单位职责条款。就是《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部颁《暂行办法》在编制时认为这应由建设单位来管理,因此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我们认为在造价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是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随着投资多元化市场,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纳入到造价监督管理的范围是必要的。 三是为了使《实施细则》条理顺畅,将部颁《暂行办法》第三章中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调整到了第二章。 2、强化了全过程监督中的备案管理 将两项备案规定写进条款,对备案时限及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中,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备案是遵照政府令的要求并经过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的内容。 3、明确了一些具体规定(补充具体条款) (1)为响应《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造价文件应该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此规定以前省厅也发文明确过。 (2)省级补充定额编制的规定:明确编制主体及基本程序。 (3)对总费用超概的处理程序做出了规定。 (4)对于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且总造价不超概的情况,提出了其费用调整方法,以便于项目管理。 (5)明确设计变更中涉及费用变更的相关规定。 来源:湖北省交通厅造价站 热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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