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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1 | 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 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2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3 |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申请办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方案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4 |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45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5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24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
| 6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变更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
| 7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8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10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9 | 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10 |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 11 | 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上传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 |
| 12 |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13 |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14 |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15 |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16 |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17 |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18 |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逾期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和申请延续注册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19 | 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20 | 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21 |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 |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22 |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 |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23 |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24 | 执业资格证书 |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25 |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26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27 |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28 |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29 | 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 |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证书遗失补发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30 | 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31 | 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32 |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 | 证明申报机构具备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33 |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 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34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事后监督检查。 |
| 35 |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 36 |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