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津建筑函[2016]72号《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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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筑函[2016]7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6年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体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工作。“营改增”是国家重大的税制改革,将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建筑业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早谋划,早做安排,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施工企业要积极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加强分包管理和主要建材采购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分包商应承担的税负,调整经营管理思路,注重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主辅分离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在津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营改增”的相关计价办法,不断完善计价依据调整、价格信息发布,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 四、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改进服务方式,密切关注“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的各项相关工作。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通用规定 (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 2012计价依据包括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2014年修订版。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中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除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外,均与原内容一致。 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基价原组成内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市建委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动态发布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调整方法。 (五)本规定以外的营改增计算内容及方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人工费 人工单价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 (二)材料费 1.材料单价根据各项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执行财税部门有关规定。按以下简化公式: 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税率) 2.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按0.878系数调整。 3.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18%计取。 (三)机械费 1.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价格组成内容,扣除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燃料动力费中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机械台班单价=含税机械台班单价×0.9298 2.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按0.9298系数调整。 (四)企业管理费 按照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扣除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中的进项税额;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调整。
(五)规费 规费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 (六)利润 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利润率按下表调整。
(七)税金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按原计价依据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3.42%;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3.35%。 (八)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 2012年安装工程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按下表调整。
(九)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 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调整。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人防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土建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
(十)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的工程造价。工程计价文件中的材料暂估价、结算价均应为不含税单价。暂列金额、计日工应为不含税价格。
天津市2016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说明: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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