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筑[2011]26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对2008年颁布的天津市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
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 计取基数 | 08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 | 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 |
在市区 | 税前总价 | 3.44 | 3.51 |
不在市区 | 3.38 | 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