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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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价〔2018〕12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4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费 设备预算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材料原价一般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五条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条 场外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场外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场外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场外运输损耗按材料运输损耗率标准(见附件)计算。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率标准: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为2.5%;金属构件成品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及设备为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 第八条 包工包料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工地按实物实数拨交的部分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的50%归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订货,施工单位在供货点提货的材料,其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工程等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及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及以上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如单项材料虽不是主要材料,但总价占该单位工程所有材料合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材料应视为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风险内容,且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者风险系数,不符合采用包干形式的合同价而采用风险包干合同价的,或者没有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发、承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格与发布价格不一致的,应由发包人或监理签证确认后,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预算价格由省造价总站编制与发布。 设备及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由省造价总站统一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 市州造价站负责发布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设备及安装材料除外)及机械台班、架管、扣件等租赁价格。市州造价站应按全省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每月的25日前报省造价总站进行比较检查,经比较检查通过后发布执行。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价格变动较大时,应增加材料预算价格发布次数。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充分积累资料,建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计算机在材料预算价格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止。我厅之前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材料运输损耗率(%) 热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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