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粤建标函〔2019〕819号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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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标函〔2019〕8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包含《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造价费用计价指引(试行)》为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3%;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二、以2010年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为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3%;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执行。 三、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价格信息。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调整工料机数据库和计价程序。 五、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批复的概预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为9%。 六、2019年4月1日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应的工程量及其增值税税率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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