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沪建建管〔2017〕89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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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8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和支付明确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计算。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进行招标的或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施工项目,其社会保险费取费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本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实名制信息系统(登陆方式: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中打印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其中,在外省市缴纳社保费的,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根据实名制系统提供的查询信息或自行掌握的信息进行核付,核付应当在收到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14天内完成。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费7天内支付给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核付周期至少每季度核付一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但必须保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交付。 四、施工总包单位和各分包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社会保险费,不得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或证明骗取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的诚信手册。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热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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