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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8 58 1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参考调整。

    特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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