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 号)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工 [2016] 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