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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EPC)评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 26 0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EPC)评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全党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神,着力解决招投标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结合《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EPC)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莆建管〔2018〕96号)文件的施行情况和我市EPC招标模式探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局组织修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EPC)评标办法,进一步规范EPC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标办法编制。

一、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或资格)等级要求设置为资格条件。

二、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设置的评分条款外,其他一律不得设置。

四、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不得要求以纸质或书面形式递交投标文件。

五、施工或EPC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规定。类似业绩若以造价作为特征指标,可设置合同价,不应设置概算价作为指标。

六、不得设置特定年份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应“施工或EPC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要求。

七、在省住建厅明确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应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前,各投标人设计企业信用评分值均按满分计;在省住建厅明确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应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后,评价系统已公布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按公布分值计取,评价系统未公布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按60分记取。

八、《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EPC)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莆建管〔2018〕96号)同日废止。

 

附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EPC)综合评分法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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